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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约在先,有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劳动争议案例     陈雷     2018-08-09 阅读:294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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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劳动者违约在先,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刘某于2010年12月入职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刘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24个月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公司在刘某离职后次月起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刘某表示在其离职后,公司并未立即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是在离职的三个月后开始支付,支付补偿金的时间晚于协议约定的给付期间,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刘某要求解除与公司签署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主张,刘某在2015年3月离职后的次月便入职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其违约行为在先,故无权要求解除《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支持公司的主张

理由:刘某在离职后的次月便入职新公司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系其违约在先,不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

律师说法:劳动者违约在先,劳动者不能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先,转而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刘某在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属于涉及公司核心工作内容及关键岗位的人员,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刘某在离职后旋即入职的新公司与原公司在客户对象、主营业务上存在较高一致性,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刘某在离职后的次月便入职新公司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系其违约在先,不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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