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11月16日,苏某至纪某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数控车床工作。2015年6月26日,纪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舞台科技公司登记成立,但一直未与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21日,纪某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给苏某14200元。后双方发生纠纷,苏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支持苏某部分请求。
理由: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25日,某舞台科技公司未依法登记成立,不具有用工主体的资格,不具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苏某主张此前的二倍工资,于法无据。而该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登记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企业初设阶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期限应自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料,而公司筹备期间是个较为特殊的时期,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又能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与外界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公司成立前的筹备阶段,可能出现设立成功或设立失败两种情况。我国法律对设立中的公司中的用工问题,未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在公司筹备期间,劳动者与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设立后,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延迟签订而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本案中,某舞台科技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应当与苏某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苏某双倍工资差额。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