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某公司经与高某磋商,准备高某录用,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后高某先是辞去原有工作再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某公司拒绝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引发劳动争议。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高某经济损失。
理由: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不应歧视乙肝患者就业
对于就业领域的反歧视问题,我国的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即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而《就业促进法》更是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劳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相关部门亦曾先后发文明确强调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本案中,用人单位以高某乙肝“小三阳”为理由拒绝高某就业,涉嫌就业歧视,侵犯了高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对高某进行赔偿。
相关法规:
《促进就业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