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员工死亡后其亲属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唐某于2013年3月开始先后在某市区教育局下属某小学任代课教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1月30日,唐某在某学校工作期间,因身患白血病病亡。唐某父母以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支持唐某亲属请求
理由:双倍工资差额是工亡职工的一种合法的收入,其不能因劳动者死亡而消失,劳动者的亲属或者代理人有权进行追偿,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员工死亡后其亲属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由此可知,劳动者生前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其死后,可以由其近亲属参加劳动仲裁。双倍工资的支付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是员工的一种法定权利,员工的死亡并不应影响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的支付。另外依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工资、奖金等,包括双倍工资均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也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既然双倍工资属于丁某的合法收入,那么,员工的相关亲属就有权进行追偿。本案中,唐某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亲属作为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代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向学校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