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签《离职申请》请注意内容

劳动争议案例          2018-11-15 阅读:238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签《离职申请》请注意内容

案例介绍:刘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任高级电脑工程师,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800元加绩效工资。刘某在工作期间怀孕三个月的时候,公司与刘某填写离职申请,导致其损失工资50000元,欠缴社保保险和生育津贴,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给予补偿。公司认为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本人填写的《离职申请确认表》中离职原因为:本人因个人原因,特申请离职。并声明:自本人在签署的日起之日起,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任何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公司对本人也不负有任何未履行的义务,本人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要求。刘某在《回执联》上确认,“本人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有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因此,公司不同意刘某请求,刘某申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中,刘某以“个人原因”为由与公司申请辞职,并签署《离职申请确认表》和《回执联》,即认可公司不欠其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及任何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公司对刘某也不负有任何未履行的义务,且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所以,仲裁委采信刘某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刘某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建议在签任何协议及合同,先咨询律师再签。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