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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职的公司前台抽中11万年会大奖,公司反悔欲撤销|法院:员工福利应该支付

其他工资福利问题          2019-03-19 阅读:263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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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都市现场的新闻报道。前不久,深圳市民李小姐在公司的年会上的抽奖活动中,幸运地抽中了11万元大奖!

但在后续的抽奖兑现过程中,发生了意想之外的事情。

标明“壹拾壹万元整”的获奖支票

李小姐本以为自己很幸运

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公司只转给李小姐2万元

其他的款项一直到李小姐离职也没有兑现

李小姐觉得,自己被辞退是公司有意为之

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16日,记者来到深圳的这家通讯设备公司。

相关负责人称,年会奖金应定性为赠予,是可以撤销的;另外,对于奖金的支付,公司还有不成文的规定。

协商无果后,李小姐最终将公司告上法庭。

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

在审理过程中,年会上的11万元奖金是否属于员工的内部福利是案件的焦点。

根据李小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年会视频和文字材料,南山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公司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应当属于员工的福利待遇。因此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应按照承诺的奖励待遇,向李小姐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

据了解,涉事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观法评析

本案李小姐抽中现金大奖的地点系发生在公司年会上,抽奖对象仅限于公司内部员工,用人单位在公司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具有射幸性质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一种方式,因该奖品的获得与员工的身份紧密相关,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该现金大奖在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为内部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


员工的福利待遇与赠与合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员工的福利待遇属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仲裁法》的调整范围;而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员工在公司年会抽中现金大奖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它是不可撤销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奖品为赠与性质为由拒绝发放或要求收回,即用人单位没有单方撤销劳动者福利待遇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承诺。


因此,劳动者在公司年会上中奖并符合该奖励设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中奖时在职、其后离职的,除该奖励设置有劳动者离职不再享受该待遇的条件的,用人单位仍须继续履行给付义务。


消息一出,网友们纷纷为李小姐打抱不平。

称既然不想给,何必搞抽奖呢!

也有网友认为

中奖人早就内定了

只是在抽奖环节出现了问题



部分网友借机吐槽了自己公司一些不合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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