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因经济补偿金引发纠纷
张三于2011年10月到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因张三家2015年10月新开的一家火锅店生意特别火爆,妻子忙不过来,张三便于2015年11月28日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信,以家中有事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不再来公司上班。后张三认为自己已在公司工作了4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张三系主动辞职,单位既不拖欠其工资,又按时足额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所以不应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于是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4个月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张三的仲裁请求。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三在单位已工作4年,但是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员工辞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张三出于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用工方面也无违法情形,因此,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能索要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和条件。劳动者主动辞职,单方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本案中,虽然张三在单位已工作4年,但是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员工辞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张三出于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用工方面也无违法情形,因此,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法定违法用工情形的,即使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及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劳动者均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