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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劳务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这么做可行吗?

劳动争议案例     葛春喜     2017-06-23 阅读:546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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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韩某于2003年11月至2011年8月在广州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厦”)工作,其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均未变化过。期间,韩某与广州市鹿鸣酒家(于2005年被广州大厦接管)签订了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与广州大厦签订了2011年1月l 日至2013年6月30 日的《劳动合同》。各方当事人对签有《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关系均无异议。庭审中,广州大厦提交了2005年和2006年与韩某签订的两份劳务协议,主张2008年前与韩某属于劳务关系。上述劳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韩某的劳务费按时计算,每天总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韩某自行办理社会保险,以及劳动管理和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条件等。广州大厦亦表示签订劳务协议期间,按计计时工资支付固定劳务报酬给韩某,韩某有调休,每月有休息日。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其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劳务协议代替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之间差别很大且很容易混淆。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及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及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方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在本案中,韩香在广州大厦的工作时间、地点、岗位一直没有发生过变化,广州大厦亦按计时工资支付固定报酬给韩香,有调休,每月有体息日, 劳务协议中约定对韩香的管理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这几点都是劳动关系才具备的特点,因此,法院才会认定韩香与广州大厦在2003年11月至2007年间亦属于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来代替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双方的用工情况仍然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法院仍会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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