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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例     邓卓峰律师     2017-11-29 阅读:559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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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挂靠职业资格证书
何某于2014年11月6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双方约定:何某将注册建造师证书交由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某建筑工程公司有权使用何某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进行项目招投标;某建筑工程公司每月固定向何某支付3500元,且根据项目招投标时何某的出场次数,另外向其支付报酬。某建筑工程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何某支付了3500元和相应的“出场费”,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何某未在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事其他与建筑业务有关的具体工作。2016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经协商一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1月9日,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183.16元。
法院判决:裁决驳回申请人何某的仲裁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何某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质上也没有形成用工或提供劳动的法律关系。原告程某提供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虽然注明聘用单位为被告建筑公司,但该证据仅是代表执业单位被作为注册登记事项的一种表现形式,尚不足以充分证明被告建筑公司对原告程某进行了用工,原告程某也更未能对其向被告建筑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进行提供证据。综合分析,法院难以认定原告何某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何某要求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工资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双方形成挂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当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分析:一、何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必备条款,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聘用期间,某建筑工程公司并未对何某进行劳动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应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人身隶属性。三、某建筑工程公司根据何某参加项目招投标的出场次数向其支付的“出场费”,不应视为“劳动报酬”,应视为该公司因何某配合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参与建筑项目招投标资质要求而支付的劳务费。四、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参考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现实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理(代办)社会保险的现象。因此,本案中虽然某建筑工程公司为何某代缴了社会保险费,但结合前述三点分析,亦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申请人何某的仲裁请求。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将有可能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用工或提供劳动是成立劳动关系的关键,也可见劳动关系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就本案情形而言,尽管《注册建筑师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但现实生活中随着劳动者权益保障成本付出的提高,用人单位往往不愿将注册登记建筑师划定为企业所属的劳动者,但因其能给企业竞争、发展带来某种利益和价值,他们就会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法律甚至采取制造虚假劳动合同的手段,从而形成了类似本案的简单、片面“挂靠”现象,最终导致当事人想以“职工”身份维权,但因证据不足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就是“挂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案例的相关介绍。如遇纠纷,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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