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4月陈某入职某资产管理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陈某怀孕,自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陈某先后凭借两家不同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通过微信方式向公司申请了3次共计65天的病假。诊断意见书病假原因为孕酮偏低、孕期出血导致先兆性流产需卧床休息。
9月16日,公司人事经理听闻陈某在外逛街,于是当日致电陈某,要求其至9月30日前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提供病假治疗的就医记录、检查报告、挂号发票及用药清单等就医证明资料。并按照要求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将视为虚假病历。陈某回应只有请假时提供的诊断意见书,无就医资料,且因患病休息无法到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之后未对公司进行解释为何无就医证明,并继续休息。至9月30日,公司以陈某骗取病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员会驳回陈某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法律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利。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职工在确实患病,并具有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和就诊记录时,单位应当依法同意劳动者的病假,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当单位对劳动者的病假证明存疑时,应当有权进行审核。如果员工确实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未能按照规定办理请假程序时,单位应当批准休假。但如果经过企业多次督办,员工态度消极拒不配合办理请假手续提供有效就医证明的,企业也可不批准病假。
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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