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唐某自2006年1月入职某公司工作,至2014年1月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唐某为管理部部长。2015年10月、11月分别因唐某擅自删除大量相关公司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害,及交接工作怠慢欺诈向唐某邮寄两份《书面警告记录》。2015年11月公司向唐某提供的学历证明毕业院校某理工学院进行查询学历情况,同年11月该理工学院回复无唐某信息的相关资料。
当月,公司向工会提交《解雇理由通知书》,工会表示同意。当日公司向唐某邮寄《书面警告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唐焉学历欺诈及已收到三次书面警告,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唐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606.67元。
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唐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公司在员工入职近十年再以学历问题解雇,属违法解雇!判令公司支付唐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
律师说法:
二审法院认为单位解除唐某属违法解除,唐某学历证明虚假不构成单位解除的合法条件。二审法院审判的依据为,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则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聘管理部资材担当科长职位时对学历有特别要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由于唐某提供了大专学历才与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于2006年1月9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也未体现学历方面的要求。唐某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大专学历虽有违诚信,但鉴于公司员工守则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故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
而唐某自2006年入职以来,至2015年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公司一直与唐某建立劳动关系,证明认可唐某在公司的劳动能力能够胜任。也并没有提供唐某考核不称职或能力不匹配岗位的证据。故此,法院认为本案唐某提供虚假学历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并且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达到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程度。中院判决撤销原判,判令公司支付唐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如在劳动关系中遭遇此类纠纷或其他侵权行为,可详细咨询法邦网劳动纠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