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利用其表哥的身份入职淮安市某公司,同时以表哥的身份与单位签订合同。公司在刘某工作期间按照信息为刘某表哥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保信息系统录入信息皆为刘某表哥。后刘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费用。
法院裁决:
社会保险机构未与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律师说法:
目前在法院审理此类顶替他人身份工作的案件中,对于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赔偿问题,劳动者起诉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法院通常认定社会保险机构未与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劳动者转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费用的,法院通常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顶替他人身份入职的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划分承担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如在劳动关系中遭遇此类纠纷或其他侵权行为,可详细咨询法邦网劳动纠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