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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同意放弃社保后,是否还能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劳动争议案例          2020-09-23 阅读:173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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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王某与公司签订协议,协议明确写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一段时间后王某以公司未为其及时缴纳社保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提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

裁决不予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皆认定裁决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王某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经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议并不能免除义务。因此即使签署协议,仍不能免除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但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直接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而是

应当劳动者继续提出要求单位补办未缴纳的社保,并给予单位一定的合理期限。只有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社保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法律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劳动者在自愿条件下签署放弃社保协议后再次要求单位补缴并给予单位合理期限前也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如在劳动关系中遭遇此类纠纷或其他侵权行为,可详细咨询法邦网劳动纠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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