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胡某自2014年9月24日入职某妇产医院,担任水暖工程师一职;双方曾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24日至2018年9月23日,此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医院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胡某上一自然月工资至2019年2月28日。胡某正常出勤至2019年2月28日,当日产医院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胡某以要求妇产医院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价经济补偿金等为由提起仲裁申请。
法院裁决:
1、妇产医院支付胡某2018年9月24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500元;2、妇产医院付胡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953.22元;
律师说法: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针对胡某案件,法院认为妇产医院与胡某已连续订立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固期限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3日到期,胡某正常提供劳动至2019年2月28日,此期间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胡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应自2018年9月24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太和妇产医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能作为太和妇产医院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故不应该支持其2018年9月24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如在劳动关系中遭遇此类纠纷或其他侵权行为,可详细咨询法邦网劳动纠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