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某自2014入职某连锁药店工作,至2017年,每年年底公司都会发放年终奖。而2017年底,陈某发现周围很多同事已经收到了年终奖,而自己却没有收到。陈某自觉自己业绩不错,符合年终奖发放的条件,于是提起了仲裁,后上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支持陈某诉求,公司应当支付陈某年终奖。
律师说法: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关于奖金的范围”中规定,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知年终奖是与劳动有关的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而不是用人单位的福利。
但年终奖虽然是劳动报酬,除约定十三薪以外,并非一定工资的固定部分。法律并未规定企业一定要支付年终奖,但如果在公司有效的规章制度及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者约定了年终奖,则需要按照约定发放年终奖属于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如果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合同中未约定,但实际每年发放年终奖已经成为惯例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发放年终奖。但需要劳动者对于年终奖发放惯例进行举证。如在劳动关系中遭遇年终奖纠纷或其他侵权行为,可详细咨询法邦网劳动纠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