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丁某系某公司员工,按照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公司于每月20日支付前一月的工资。但在疫情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门店歇业。后公司于工会协商,工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本应在2月20日支付的1月工资未能支付。后在3月2日,丁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
驳回丁某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在正常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在疫情期间,有很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不起员工工资。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因此对于疫情期间拖欠工资的企业,劳动者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补偿应根基实际状况。如在劳动关系中遭遇此类纠纷或其他侵权行为,可详细咨询法邦网劳动纠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