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钱某自2016年入职某公司后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4月29日,单位与员工签署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4月30日期终止,并支付钱某补偿金。 5月27日,经医院检测,钱某被诊断为早孕,钱某自述停经期为20194月1日。6月1日,钱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终止协议,恢复拉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
支持钱某请求,撤销终止协议,恢复拉动关系至哺乳期届满。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在本案中,判定钱某在劳动关系终止前进入孕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底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哺乳期届满。即使签订终止协议,协议依然可以撤销。如在劳动关系中遭遇此类纠纷或其他侵权行为,可详细咨询法邦网劳动纠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