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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哪些裁定不予执行,具体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           阅读:656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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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其中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对执行问题作了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时,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 仲裁只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该裁定书中,须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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