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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有哪些,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原则

劳动仲裁           阅读:764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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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机构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法院。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二、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坚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仲裁机构的定位在我国是有争议的。我们认为,根据仲裁法的精神,仲裁机构应当坚持民间 ,与行政机构脱离。保持独立性,才可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第二,坚持仲裁员的专业化。仲裁员都为聘任制,与北京仲裁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 守则提高了仲裁员的聘任条件,注重发展有潜质的仲裁员,不断更替仲裁员队伍,实现优胜劣汰。充分保证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知情权,当事人可以从电子查询系统查 询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审理案件的经验情况,仲裁员只有在具备案件审理的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当事人选定和仲裁委的指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坚持仲裁员自己制 作裁决书的原则,并对仲裁员进行培训,而且在仲裁员守则中对仲裁员的考核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吸收国外先进的仲裁制度经验 和做法。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要以国际先进仲裁机构为目标,不断加强交流,但也应当避免照搬照抄。北京仲裁委员会不断进行探索、改革,将小标的案件的仲裁费 用提高,将大标的案件的费用降低,规定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等。此外,还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仲裁员、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请求更换仲裁 员,授予仲裁庭决定管辖权,仲裁员不在裁决书上签名时,必须将理由写下来并交给当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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