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年11月5日,劳部发〔1993〕300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年10月18日,劳部发〔1993〕276号)。
三、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四)省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