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调查顺序
(一) 申诉人宣读申诉书,补充申诉请求;
(二) 被诉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答辩;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答辩或陈述;
(三) 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进行质证;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进行质证;
(四) 第三人对申、被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被诉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 仲裁庭询问当事人、代理人;
(六) 仲裁庭根据质证情况决定是否当庭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二、仲裁庭如何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担任;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聘任,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各选一名,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认可后参加仲裁庭。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从专职仲裁员中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