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事故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也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赔偿。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
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身体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侵权者因对死者实施债权行为而致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