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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哪些工作未成年人不能做?

女工、未成年保护           阅读:1648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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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以下十七种: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 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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