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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怀孕产假期间的规定,怀孕产假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女工、未成年保护           阅读:2118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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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怀孕产假期间的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十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 第六十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9号) 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 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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