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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待遇支付,职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其他工伤问题           阅读:372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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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办理待遇支付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支付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人员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暂缓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待新的鉴定结论下达后,按新结论核定并支付待遇。

用人单位在收到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待遇转交工伤待遇享受人员。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于规定日期前拨付定点银行。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每月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建立当月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台账。

二、职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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