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工资适用哪些劳动者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对哪些劳动者享受最低工资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这就意味着上述劳动者是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的,如果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是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不足低于最低标准部分的工资,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最低工资标准由谁拟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岗位等级工资制
指既按岗位之间的综合劳动差别,又按岗位内部的技能差别加以划等而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它同“一岗一薪”的岗位工资制的主要区别在与,在岗位内部也要按职工的技能差别,划分少许等级,实行“一岗数薪”。岗位等级工资制借予技术等级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之间并兼容两者的优点。它适用于有少许技术深化要求的一线熟练工。
职务等级工资制
指按照工作人员所任职务分等级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的等级差别,是根据职务高低、工作繁简、责任大小和业务能力等因素综合估量后确定的。实行一职数级、上下职务间有一定交叉的办法。每个工作人员都只能在本职务的工资等级区间内提升工资,只有晋升职务才能进入高一级职务的工资等级区间。职务等级工资制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