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职业培训权
对于就业后的职业培训权,其主要包括有:
(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劳动者依法要求参加规定的各种技能职业培训,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对于按规定必须安排一定工作时间从事学习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安排。
(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已经由劳动者代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返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仅利。我国的职业培训中心环节就是建立统一的资格证书制度。通过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起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得以实现。
二.劳动者失业保险基金的适用
失业保险基金应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在这一前提下,可以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只能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而发生费用的补贴,对其他就业服务的经费应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对失业人员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而发生的费用不是采取全部包揽的办法,一般情况下,只负担其中的部分费用;对经济负担较重、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由基金全额支付。这笔资金原则上只向就业服务机构支付,不直接支付给个人。支付时,根据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效果确定是否补贴及补贴数额。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是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也可以是其他部门、组织或个人开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