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期间所得工资的认定
职工在培训期间所得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是一个兜底条款,认定 “其他费用”是否属于培训费用的关键在于该费用是否因培训而产生。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工资是王先生的劳动报酬,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培训产生的。因此,公司主张将该工资列入培训费用,缺少法律依据。
那么,企业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减少培训职工提前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呢?其实,企业可以通过完善自身的薪酬制度和规范培训约束机制来降低风险。比如,培训期间可以将原有薪酬划分为基本工资和培训补助,并在培训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培训补助基于培训而产生,属于“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当接受培训的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可有效降低工资损失,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二.未约定服务期培训费要赔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 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根据该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服务期限,而用人单位已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其标准为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