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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管辖地,劳动争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           阅读:1524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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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1、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2、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3、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劳动争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工资关系所在地不一致时,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因梁小姐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所在地在福田区, 而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却在龙岗区,所以,梁小姐可根据方便和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选择, 既可选择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也可选择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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