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待遇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劳动报酬、应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风险补偿金。用人单位可以按周或月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3.3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处罚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2) 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
(3) 无故拖延或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