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如企业的消防、化救值班人员及值班驾驶员等)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程序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通过法定的审批程序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这一审批程序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协商程序。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二是批准程序。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也就是说,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必须经过法定的批准程序,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