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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申请特殊工时的程序

其他劳动纠纷问题           阅读:1250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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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4、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

5、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

6、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7、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二.申请特殊工时的程序

(一)企业制订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向职工公示5日以上,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二)携带以下手续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请示;

2、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实地核查,了解企业基本运行情况,对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企业及时将批复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5日以上,并按照实施方案和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

(五)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时,应告知劳动者相关事宜,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变更。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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