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4、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
5、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
6、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7、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二.申请特殊工时的程序
(一)企业制订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向职工公示5日以上,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二)携带以下手续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请示;
2、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实地核查,了解企业基本运行情况,对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企业及时将批复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5日以上,并按照实施方案和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
(五)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时,应告知劳动者相关事宜,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