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职工才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按照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具体的标准。依据劳动法规定,职工辞职是无权要求经济补偿的。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仅赋予职工即时辞职权。但是,该司法解释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一次以有权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职工辞职也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具体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值得指出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辞职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估计实践中可能会比照适用劳动部关于辞退经济补偿的标准。
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