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时间的的法律规定
法定工作时间就是按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最多工作的时间。
(一)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对计件工作者的工作时间保护: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三)特殊行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哪些人采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