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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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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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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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