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诉讼时效是多长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划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划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划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2、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3、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前提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劳动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按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哀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轨制。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确当事人,必需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划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轨制。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毕竟应合用哪个法按期间?我国仲裁法划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划定的,合用该划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划定的,合用诉讼时效的划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划定,劳动争议案件就合用该划定的行使权利的法按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假如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那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划定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