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的定义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具体的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的范围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即工伤保险范畴内的职业病是国家认定的法定职业病。目前,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共有十大类,115种。
职业病跟其他疾病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病因明确。职业病一般是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
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发病与否发病时间的早与迟往往取决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数量。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的根本原因。
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在同一作业环境下,多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一批相同的职业病患者,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
4、已经被发现的职业病可以预防或减少。对已经发现的职业病的预防或减少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国家和企业对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预防措施的投入力量大小。
5、具有临床特征,同一种职业病在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病程进展上往往具有特定的表现。
6、职业病的范围日趋扩大。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职业病将被发现。
二、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