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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           阅读:468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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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言而言之就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失去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程序性权利。具体而言: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按照法理学的一般原理来分析,诉讼时效一般都有中断、中止、延长三种情形。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同样也有中断、中止、延长三种。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该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结合《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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