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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竞业限制协议引争议,法院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劳动争议案例           阅读:477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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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竞业限制协议引争议

前年,凯里市紫薇儿童潜能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紫薇培训学校)将曾在该校任教的张英燕老师告上了法庭,索赔培训违约金1万余元,同时提出了竞业限制的请求,即张英燕离校2年内不得从事与该校有业务竞争关系的行业或到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学校任职。近日,凯里市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竞业限制的条款无效,但鉴于张辞职有一定过错,故判令其承担30%的培训费。

在法庭上,原告紫薇培训学校诉称,2011年5月18日,该校与张英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若校方提供经费对张进行培训,双方另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张在约定服务期限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应向校方支付三倍于培训费的违约金。

双方在《保密合同》中约定,张英燕承诺非经校方书面同意,在校方聘用期间和解除、终止聘用关系后2年内,张本人不得有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投资、经营与紫薇培训学校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商业行为,也不得到与该校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6月2日,双方又签订了《培训协议书》,约定紫薇培训学校出资11800元送张英燕到北京参加培训,经培训后,张至少在该校工作三年即从2011年6月24日到2014年6月24日。但进京培训结束后,张英燕仅在紫薇培训学校工作了2个多月的时间,便寻找借口另谋高就。9月15日,其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交了辞职报告,并于10月15日离去。

之后,张英燕向凯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紫薇培训学校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被扣的工资,并补办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紫薇培训学校也提出了劳动仲裁请求,要求张英燕支付该校10598。25元的培训违约金,并遵守双方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

2011年12月8日,凯里市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认定紫薇培训学校和张英燕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紫薇培训学校不服裁决,一纸诉状,将张英燕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凯里市法院经审理认定了紫薇培训学校和张英燕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培训协议书》等事实。还查明张英燕在北京培训的时间从2011年6月8日起至6月23日止,实际支付培训费9800元。培训结束后,张英燕在紫薇培训学校上班至2011年10月15日,共计4个半月。而张英燕提出辞职后,紫薇培训学校向她发出律师函,告知辞职应承担赔偿培训费、经济损失等责任。同时扣发了张英燕2011年9月份的工资1645元,10月份半个月的工资620元,以抵扣进京培训费。

凯里市法院认为,紫薇培训学校和张英燕订立的竞业限制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但校方未给张英燕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经济补偿,故该约定无效,此外,张英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培训费责任,即2572。8元。

此外,法院以另案处理的方式审理了张英燕诉紫薇培训学校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且克扣其工资一案。在本案中,法院判令解除张英燕与紫薇培训学校的劳动合同关系,再次认定双方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同时判令紫薇培训学校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张英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00元,工资2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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