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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过综合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劳动争议案例           阅读:315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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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综合保险费

乔某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05年12月进入上海某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从事助浴工作,并于2006年7月1日交纳了制服费押金400元,上海某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向乔某某发放了饭卡、工号牌、出入证。双方约定乔某某的收入按本人从事助浴工作的业绩额来提成。上海某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按照乔某某当月业绩额的30%(后增至35%)提成款作为乔某某当月的工资收入(部分月份上海某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还另行从提成款中再扣除3%的管理费),于下月15日发放,由乔某某签字领取现金。乔某某、上海某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之间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上海某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没有为乔某某缴纳过综合保险费。乔某某上班至2009年9月28日,9月29日起上海某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停业并要求乔某某回去。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乔某某于2009年10月19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1、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0,000元。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应当遵循劳动争议有关时效的规定。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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