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劳动纠纷要保留哪些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如何解决劳动纠纷
如何解决劳动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处理:
第一种解决途径是与工作单位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种解决途径是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三种解决途径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最终的解决途径,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