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的主要类型
按照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享受什么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