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意指“居中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第三方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劳动仲裁包括两种形式,即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在仲裁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方式,叫做仲裁调解。在仲裁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仲裁员对案件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方式,就是仲裁裁决。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我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实践中,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的管辖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案件,有的管辖省属及中央直属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以及地市级大型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管辖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若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所谓“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职工工资发放地。如果职工工资发放地与履行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时,则由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某地仲裁委员会处理,则应从其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