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买工伤保险
2008年4月1日,职工符某与海南某电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同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符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符某的眼睛受到伤害。随后符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先后共住院治疗35天,电梯公司支付了符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该事故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符某为工伤。后经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会员会作出鉴定,符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工伤事故后,电梯公司为符某补缴了五项社保,而符某则一直没有去上班,电梯公司也一直未安排符某工作,也没有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
2010年6月,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何晋前律师为符某提供法律帮助,代符某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电梯公司赔偿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一次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停职留薪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而电梯公司则认为,公司已经为符某补缴了社保,其工伤待遇应由社保支付;工伤事故发生后符某在享有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未及时上班应属自动离职,公司不应支付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工伤获赔13万
本案劳动仲裁庭审后,时值年终,何律师了解到符某希望能早点拿到赔偿好回家过年。何律师决定主动找电梯公司和解。几经协商谈判,最终的赔偿数额确定为八万,符某对这一数额表示接受。就在双方即将签订和解协议时,公司又提出分期支付的要求,并且表示2011年春节前只能给付一万。符某对公司的这一要求十分不满,何律师也认为电梯公司缺少诚意,在征得符某同意后,决定终止和解,等待判决。
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历时二年多,双方都耗费了巨大的精力。最终符某如愿拿到了各项赔偿近13万元。本案何律师认为,电梯公司没有及时为符某购买工伤保险,虽然电梯公司在符某工伤发生后为符某补缴了社保,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的规定,电梯公司应当承担符某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发生后,符某没有去上班,而电梯公司也没有就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行积极处理,持放任态度,导致双方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持续。电梯公司没有为符某安排工作,存在过错,为此电梯公司须多支付符某一年的工资,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