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有几种分类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
(一)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二、违约金可以约定吗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违约金是可以约定的,只是在设定范围和数额上都有了一定的限制。在94年的劳动法中约定还是比较含糊,只是概括性的规定。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做了明确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两种情况可以设定违约金。在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也对违约金的问题进行了限制,基本上是采用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明确了设定违约金的范围。可见,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应该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其次,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劳动合同法则仅约定了合理确定和计算。事实上也就否定了漫天要价方式进行限制、惩罚违约,因为如果不按法律规定约定过高,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于合同的约定还是应该依法进行。否则就起不到效果。用人单位如果想留住优秀员工,可以通过合理的待遇,可以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在法律筐架下的约束;而劳动者则要通过尽职尽责来取得单位的欣赏从而保证稳定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