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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遗属应享受待遇的标准是什么,条件有哪些?

工伤待遇           阅读:1455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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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遗属应享受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1、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从2008年10月开始,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上述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

2、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亡职工配偶不计算负担遗属生活费的固定收入,由原每月100元调整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以下(含各项补贴)。月收入超过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超过部分作为遗属生活救济费计算。

3、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职工的遗属应享受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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