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劳动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这是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对劳动纠纷案件的最终处理。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起诉人必须是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行起诉。
第二、必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在先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服务后,才有权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协议已经生效,则当事人无权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必须明确对方当事人是谁,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和第三人。
第四、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必须提出要求解决什么问题。包括:
1、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2、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
3、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等。
第五、必须有事实依据。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诉讼根据,包括劳动纠纷案情的事实,即劳动纠纷是如何发生的,纠纷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纠纷的证据材料。
第六、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起诉的,一般不予受理。如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说明。
二、劳动诉讼举证的注意事项
第一、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二、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第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五、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第六、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及适用的条、款、项、目、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