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受理哪些案件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二、劳动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1、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2、开庭程序
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再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