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工负伤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到期可否终止劳动合同,要根据工伤的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即该类员工不管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用人单位不可以与之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与该类员工终止劳动关系,除非员工自己提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但终止五级到十级员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七级至十级伤残如何赔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