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调查顺序
(一) 申诉人宣读申诉书,补充申诉请求;
(二) 被诉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答辩;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答辩或陈述;
(三) 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进行质证;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进行质证;
(四) 第三人对申、被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被诉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 仲裁庭询问当事人、代理人;
(六) 仲裁庭根据质证情况决定是否当庭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二、仲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就是事实和法律。而查清事实真相的基本依据就是证据。证据的主要来源则是当事人的举证。因此,某种意义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当事人举证应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或按仲裁庭规定的期限提供。
(二)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在提供的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当事人提供物证的,可提供照片,但须出示原物,经核实无误。
(四)当事人提供外文证据,应附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对译文有异议的,可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翻译费用由提请方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一方当事人垫付。
(五)当事人如有证人,可请其出庭作证。证人有权就其知悉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依法向仲裁庭作证,任何人或单位均不得干涉。凡有干涉证人出庭作证或因其出庭作证对证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仲裁庭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案件事实,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所证明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所提供的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